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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顾燕红,上海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的诉讼代理人马俊杰,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顾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XX弄堂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发生口角,金某举起拐杖欲击打周某头部,后周某为泄愤,猛夺金某所拄拐杖致其站立不稳摔坐于地上,致金某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伤势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杨某、朱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处警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诉称,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XX路上与其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将其打倒在地,其受伤后被送医救治,后其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同年7月4日其因伤再次入院,7月21日出院。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4287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诉称提供了医疗费发票、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院小结、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被害人用拐杖击打其头部,后其夺掉被害人的拐杖。其未推打被害人,被害人受伤与其无关,其不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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