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20刑初1371号 (2)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未主动推搡被害人,拿走被害人拐杖是防卫行为,被告人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另外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XX弄堂处,因琐事与邻居金某发生口角。其间,金某举起拐杖击打周某头部,后被告人周某为泄愤,夺掉被害人金某所拄拐杖致其摔坐于地,致被害人金某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构成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伤后于当日下午即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52.70元。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7日12时许,其独自一人拄着拐杖从家里出门,往北走到周某家弄堂处,看到地上有一个空的饮料瓶就去捡起来,周某看到后说其偷瓶子,双方就争吵起来,周某用手推其胸部,其举起拐杖来阻挡,不记得有没有打到周某,后被对方推倒在地、夺掉拐杖。当时其感觉全身疼痛,走不动路,当天下午去医院,后经拍片医生说胸椎骨折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7日16时许,村里队长打电话说其公公金某叫了辆残疾车去金汇镇泰日卫生院做检查,让其送医保卡过去。到了医院,其看到金某坐在卫生院大厅里,金某说自己动不了了,是当天中午被周某推到在地引起的。当天泰日卫生院不能拍片,后来叫了120救护车到奉贤区中心医院,医院诊断为金某胸椎骨折。
3、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7日12时30分许,其在XX村XX号听到有人争吵,发现是房东周某和一个老人金某,金某坐在路边石墩子上,其没有看到两人动手打架,但是看到老头子的背和屁股上有灰尘。证人朱某的证言亦证实听见周某和金某吵架的事实。
4、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查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金某外伤致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鉴定人吴某证实年龄大的老人如站不稳一屁股坐在地上,有可能会导致椎体骨折,在受到外力被推后摔倒,也有可能会导致椎体骨折。金某系86岁的老人,如果站不稳摔倒,臀部着地后来自纵轴的垂直暴力可以导致椎体骨折。
6、当庭播放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周某因与金某发生争执后报警,周某称其被金某用拐杖击打到头部,民警处警后进行现场调解,佝偻的金某称周某推了其,其也还手了。相关的调解笔录等佐证该事实。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