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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6号 (2)
被告人赵某3时任B公司北京银泰经营点业务总监,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应比例提成,在职期间管理团队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赵某3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4月13日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7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证人黎某、沈某、陈某1、陈某2、谭某、赵某1、吴某、蔡某、李某、陈某3、劳某、郦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投资人王某1、刘某1、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何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黄某1、戴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涉案宣传材料、照片、合同,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B公司退佣情况,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涉案人员郭某、赵某2、刘某2、苏某、侯某、王某3、章某、黄某2、刘某3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3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3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3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3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3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3在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2年5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如其退赔本人全部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3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赵某3系从犯,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2、赵某3系自首,认罪态度好;3、赵某3认罪认罚;4、赵某3已退赔了7万元,后续也会继续积极退赔;5、赵某3尚有老人小孩需其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赵某3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郭某等人先后设立A公司、夸客投资公司和B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以A公司为核心的夸客系公司,并由夸客投资公司控股A公司和B公司,从事融资、投资等业务。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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