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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5号 (2)
被告人高某2时任B公司青岛华润经营点业务总监,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应比例提成,在职期间管理团队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高某2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4月8日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8,553.94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证人黎某、沈某、陈某1、陈某2、谭某、赵某1、吴某、蔡某、李某、陈某3、劳某、郦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投资人王某1、刘某1、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何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黄某、戴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涉案宣传材料、照片、合同,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B公司退佣情况,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涉案人员郭某、赵某2、刘某2、苏某、侯某、王某3、畅某、高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高某2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高某2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2在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2年5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如其退赔本人全部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高某2请求法庭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高某2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2、高某2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高某2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高某2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的投资损失惨重,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5、高某2家庭收入低,且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8,553.94元,建议罚金刑以最低量刑。综上,建议法庭对高某2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予以最低量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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