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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B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恣宏,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传宗,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刘恣宏、刘传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另案处理)。
上述公司人员在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所谓“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客户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客户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客户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客户,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夸客投资公司系A公司、B公司控股母公司。A公司在收取客户投资款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钱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人民币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人民币6900余万元;B公司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人民币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人民币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人民币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合计人民币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人民币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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