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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4号 (2)
被告人张某时任B公司青岛华润经营点业务总监,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应比例提成,在职期间管理团队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0.9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4月8日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8,7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黎某、沈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投资参与人王某2、刘某1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郭某、赵某1等人的供述、投资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上海B有限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对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认为涉案单位是正规企业,其本人也购买了本单位的理财产品,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张某在案发后向公司退赔了提成款项,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郭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设立了A公司、夸客投资公司、B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成以A公司为核心的夸客系公司,从事金融融资、投资等业务。郭某、王某先后分别担任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某执行官、副总裁,负责上述夸客系公司的运营。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北京、天津、济南、杭州、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设立销售职场,招募职员,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变相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其间,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投资人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投资人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A公司在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将投资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投资人,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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