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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4号 (2)
郭某、王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控制夸客系公司的上述非法集资活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任职于B公司,担任青岛华润经营点业务总监,管理下属业务员,对外销售夸客系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公司非法募集资金,张某任职期间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9101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1136万余元,张某以领取工资、佣金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向公司退款6.8万余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某退缴钱款1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及同案犯畅某、高某1、高某2、郝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及供述,证实:
B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固定收益类产品、私募股权产品、海外保险、海外基金等,公司设1名总裁、2名副总裁、4名区域总经理,区域下设多个城市总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团队长、业务员;
青岛分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团队长、业务员,另设有人事、运营、行政专员,分公司不设财务,职员的工资、奖金、提成由公司总部同意核发;北京分公司在北京设立2个营业部,即国贸营业部、北城营业部,营业部下设财富中心经理,下设团队经理,带领团队对外销售产品;
青岛、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一般由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推销产品,分公司也定期做些市场活动推广,邀请投资人下载夸客优富APP线上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线上夸客优富APP对外销售;公司的产品根据不同的投资期限设立不同的年化收益,通常年化收益率在8%-9%,在向投资人宣传时,介绍投资资金有银行托管,资金安全有保障,以此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后,将投资款转入托管银行账户,所有资金进入总公司账户,客户的投资款由总公司的信贷工厂进行放贷,具体的放贷项目有消费信贷、住房抵押、信托等;
张某是青岛分公司团队长,下设多名业务员,张某负责管理下属销售团队,传达上级布置的任务,完成团队业绩,团队长本人也对外销售产品;相关收入是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务提成组成。
2.同案犯郭某、赵某1、刘某2等人的供述,证实:夸客系列公司以网络借贷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对外放贷的情况;郭某、王某是公司创始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3.集资参与人王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通过亲友介绍、夸客公司职员推荐以及互联网推广信息等途径知晓了夸客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后至门店或通过线上APP投资购买夸客公司的理财产品,后夸客公司出现兑付困难。
4.任职信息、工资和佣金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1月8日任职于B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业务总监(团队经理);张某任职期间的工资佣金收入情况。
5.缴款明细,证实:2021年9月张某向本院退缴钱款13.8万元。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为:
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
夸客投资公司自成立起至2018年8月30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尚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
B公司自成立起至2018年8月30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263亿余元,尚未兑付金额合计51亿余元。
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任职于“青岛华润”,担任业务总监期间,张某所涉及的“优富”平台充值金额为91,018,000元,提现金额为79,651,586.27元,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后的余额为11,366,41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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