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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4号 (3)
郭某、王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控制夸客系公司的上述非法集资活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任职于B公司,担任青岛华润经营点业务总监,管理下属业务员,对外销售夸客系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公司非法募集资金,张某任职期间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9101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1136万余元,张某以领取工资、佣金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向公司退款6.8万余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某退缴钱款1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及同案犯畅某、高某1、高某2、郝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及供述,证实:
B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固定收益类产品、私募股权产品、海外保险、海外基金等,公司设1名总裁、2名副总裁、4名区域总经理,区域下设多个城市总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团队长、业务员;
青岛分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团队长、业务员,另设有人事、运营、行政专员,分公司不设财务,职员的工资、奖金、提成由公司总部同意核发;北京分公司在北京设立2个营业部,即国贸营业部、北城营业部,营业部下设财富中心经理,下设团队经理,带领团队对外销售产品;
青岛、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一般由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推销产品,分公司也定期做些市场活动推广,邀请投资人下载夸客优富APP线上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线上夸客优富APP对外销售;公司的产品根据不同的投资期限设立不同的年化收益,通常年化收益率在8%-9%,在向投资人宣传时,介绍投资资金有银行托管,资金安全有保障,以此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后,将投资款转入托管银行账户,所有资金进入总公司账户,客户的投资款由总公司的信贷工厂进行放贷,具体的放贷项目有消费信贷、住房抵押、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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