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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20号 (5)
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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