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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佩学、金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2,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暂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徐苗,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2、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原委托辩护人杨红良,被告人吴某2、余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周忆、王徐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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