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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李恒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B有限公司财富中心总经理,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6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朱震林,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B有限公司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南康村314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聂某、李某、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李恒源、被告人聂某、李某、程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律师屈泉芳、朱震林、徐佐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各1次,另本院同意公诉机关延期审理的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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