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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5号 (4)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郭某等人先后设立A公司、夸客投资公司和B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以A公司为核心的夸客系公司,并由夸客投资公司控股A公司和B公司,从事融资、投资等业务。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间,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广州、武汉、大连、天津、南京、扬州等全国各地设立销售职场,招募职员,采用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其中,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集资参与人3.5-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集资参与人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A公司在收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后,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钱款对外放贷,以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集资参与人,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自2014年12月起至2018年8月止,通过“才米”平台向20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6亿余元,支付13万余名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人民币6,900余万元,尚未兑付6万余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9亿余元;自2014年5月起至2018年8月,通过“优富”平台向3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4亿余元,支付2万余名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人民币5亿余元,尚未兑付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5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50.8亿余元,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人民币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人民币64亿余元。截止2018年11月7日,“暖薪贷”和“线下”放贷平台借款人剩余未还本金人民币63亿余元,涉案公司净经营收入人民币2亿余元,支付相关公司利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00余万元,资金支出金额合计人民币62亿余元。
被告人佟某时任B公司北京国贸职场(原北京银泰职场)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
被告人聂某时任B公司太原A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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