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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本市青浦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2,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北京市东城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吴某2、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苏某2、史某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包昕怡、卫始宇、葛泽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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