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01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本市青浦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2,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B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户籍在北京市东城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吴某2、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苏某2、史某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包昕怡、卫始宇、葛泽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另案处理)。
上述公司人员在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开设所谓“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客户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客户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客户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客户,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夸客投资公司系A公司、B公司控股母公司。A公司在收取客户投资款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钱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6,900余万元;B公司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被告人盛某时任B公司上海中环职场理财顾问、静安门店业务总监、古北职场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经电话通知,盛某于2019年6月1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453,800元。
被告人苏某2时任B公司杭州远洋职场(原杭州武林职场)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经电话通知,苏某2于2019年6月1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297,204.65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