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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2号 (2)
被告人史某时任B公司北京国贸职场(原北京北辰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经电话通知,史某于2019年2月2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343,771.18元。
本案3名被告人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分别经公安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证人黎某、沈某、陈某1、陈某2、谭某、赵某1、吴某1、蔡某、李某、陈某3、劳某、郦某、柳某、王某1、刘某1、奚某、何某、王某2、黄某、戴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涉案宣传材料、照片、合同;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盛某、苏某2、史某的供述及郭某、赵某2、刘某2、苏某、侯某、王某3、白某、倪某、孙某、陈某4、余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盛某、苏某2、史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名被告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2、史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2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4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盛某辩称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中大部分为他人挂单,在认定其犯罪金额时应予扣除。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盛某属于单位中下层管理人员,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并参加公司催收回款工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且挂单部分未实际获得佣金等,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2、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苏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苏某2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参加催收,且系初犯、偶犯等,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史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能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本人和家属亦有大量投资款未兑付等,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郭某等人先后设立A公司、夸客投资公司和B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以A公司为核心的夸客系公司,并由夸客投资公司控股A公司和B公司,从事融资、投资等业务。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间,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广州、武汉、大连、天津、南京、扬州等全国各地设立销售职场,招募职员,采用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其中,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集资参与人3.5-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集资参与人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A公司在收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后,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钱款对外放贷,以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集资参与人,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自2014年12月起至2018年8月,通过“才米”平台向20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支付13万余名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6,900余万元,尚未兑付6万余名集资参与人9亿余元;自2014年5月起至2018年8月,通过“优富”平台向3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支付2万余名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5亿余元,尚未兑付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5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8亿余元,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截止2018年11月7日,“暖薪贷”和“线下”放贷平台借款人剩余未还本金63亿余元,涉案公司净经营收入2亿余元,支付相关公司利息、服务费共计7,600余万元,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
被告人盛某时任B公司上海中环职场理财顾问、静安门店业务总监、古北职场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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