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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1号 (3)
被告人吴某时任B公司南京德基一职场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经电话通知,吴某于2019年6月1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喻某时任B公司上海688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经电话通知,喻某于2019年6月1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07,408.9元。
被告人黄某时任B公司广州国金职场理财顾问及理财经理、广州金碧门店业务总监、深圳XX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经电话通知,黄某于2019年6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51,300元。
被告人乔某时任B公司青岛华润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00余万元。经电话通知,乔某于2019年6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394,399.58元。
被告人刘某3时任B公司天津世都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00余万元。经电话通知,刘某3于2019年6月1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26,070.15元。
本案五名被告人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分别经公安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工商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宣传资料、合同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喻某、黄某、乔某、刘某3作为涉案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判处刘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对5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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