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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1号 (5)
郭某、王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控制夸客系公司的上述非法集资活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集资参与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喻某、黄某、乔某、刘某3任职于B公司,分别担任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等,在公司上级人员的指示下,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业务团队,对外销售夸客系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公司非法募集资金,并以领取工资、佣金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其间:
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任职于B公司,先后担任南京德基一职场、门店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其本人及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3.171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1.1509亿余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喻某任职于B公司,先后担任上海688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1.942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7496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任职于B公司,先后担任广州国金职场、广州金碧门店、深圳中航职场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其本人及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1.538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7984万余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乔某任职于B公司,担任青岛华润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9544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4941万余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3任职于B公司,担任天津世都职场业务总监、财富中心总经理,其所管理的团队募集资金合计7027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2572万余元。
2018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乔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喻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刘某3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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