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自报),男,1994年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系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自报),男,1994年1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系大衍公司技术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女,1998年2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系某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21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自报),男,1993年9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系某某公司技术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1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自报),女,1990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系某某公司客服部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21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蔡某、邓某、谢某、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蔡某、邓某、谢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应罗某1、彭某、黄某1、陈某(均另案处理)要求,某某公司为其开发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FBT区块合约”、“FBT-token”等手机APP软件,并安排公司员工进行合作开发。被告人史某、邓某负责销售对接,被告人蔡某、谢某负责软件前端、后台开发,李建粉(已被判刑)负责UI美工设计,被告人叶某负责客服售后。后罗某1等人向某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并利用“FBT区块合约”、“FBT-token”等手机APP软件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