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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康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周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至同年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月亮湾”、“雪梨”和“依兔”为淫秽网站的情况下,通过转发、置顶等方式将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上述网站通过用户注册会员充值观看淫秽视频牟利,黄某某按约定比例获取会员费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24,029.15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黄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4,0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胡某的供述,证人包某的证言,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辩护人提交的转账记录、贫困证明等,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黄某某涉案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其系少数民族及家庭贫困等实际情况,建议对黄某某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处罚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黄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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