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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1XXXXMA1FP2CB0F,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1958年7月22日生,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韩苏冬,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攀峰,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韩苏冬、朱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9年起,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期间,安排他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中心、上海B中心、上海C中心,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此后,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马某某使用上述三家单位陆续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9,140,320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
2020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支付开票费后让上海D中心为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03,567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单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汇总表、税收完税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同案关系人张某1、龚某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涉案开票公司名称清单、档案机读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马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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