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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1XXXXMA1FP2CB0F,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1958年7月22日生,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韩苏冬,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攀峰,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韩苏冬、朱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9年起,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期间,安排他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中心、上海B中心、上海C中心,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此后,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马某某使用上述三家单位陆续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9,140,320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
2020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支付开票费后让上海D中心为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03,567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单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汇总表、税收完税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同案关系人张某1、龚某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涉案开票公司名称清单、档案机读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马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单位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悔罪,已补缴税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3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1,11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马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马某某及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对被告人马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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