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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95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2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徐晓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卡易信”平台搭建“蓝月卡盟”站点,对接其他卡盟购买“绝地求生”等游戏外挂程序的卡密,后加价出售牟利。经鉴定,“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张某销售“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卡密的交易笔数为824笔,数量为885个,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059.1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深圳市A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B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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