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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81年9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2017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晨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伟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金晨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偿还外债,编造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做手术、母亲过世等理由,先后骗取公司同事钟某、王某1、沈某、杨某、王某2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王某1、沈某、杨某、王某2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钟某、王某1、沈某、杨某、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提交的火葬证复印件、微信截屏、借条及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提供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父亲生病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谭 丽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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