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2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祥,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陈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香溢花城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自来购房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人民币1,789,204.5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将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购买人虚构为上海B有限公司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367,000元。
2.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将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购买人虚构为上海C有限公司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378,000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将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购买人虚构为上海D有限公司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360,065.3元。
4.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将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购买人虚构为上海B有限公司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344,827.56元。
5.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叶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等人将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购买人虚构为上海E有限公司客户,骗取好屋网公司中介渠道费339,311.7元。
被告人叶某、陈某于2021年5月2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相关《劳动合同》、工资、社保记录、项目材料、公司制度规范材料),证人王某、刘某、卢某、华某、宇某、李某、张某、曾某所作的证言及证人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叶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叶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