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曾用名舒玲,女,1997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徐州XX有限公司主播,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花包村民委员会坪子上社34号。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某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被告人舒某于2020年5月起,成为XX公司女主播,以处师徒、陪玩逐渐发展成暧昧、恋爱关系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打赏。经审计,其作为主播期间,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金额人民币173,485.11元。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舒某经通知,主动至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舒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某、原晓凡、王某2等人的报案陈述、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短信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被告人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舒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