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2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曾用名:王海霞,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军庄村下楼组。2018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付某又因开设赌场于2021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苗金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付某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自2020年年初起,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某室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同年6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某、陈某1及参赌人员陈某2、杨某、倪某、周某、陈某3(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及赌资等财物。
2、被告人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自2021年5月起,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某室内,再次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21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某及参赌人员吴某、韦某、陈某4、章某、邢某、卢某、陈某5、张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刷卡机及充值卡等财物。
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同案关系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付某对主要事实做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情节,且在本案的第一节事实中,付某系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付某无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家庭困难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获利不大,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付某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自2020年年初起,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某室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同年6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某、陈某1及参赌人员陈某2、杨某、倪某、周某、陈某3(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及赌资等财物。
2、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付某自2021年5月起,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某室内,再次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21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付某及参赌人员吴某、韦某、陈某4、章某、邢某、卢某、陈某5、张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刷卡机及充值卡等财物。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付某在上址棋牌室被抓获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2021年6月28日又因本案第二节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对起诉书指控第二节事实做如实供述,否认参与实施第一节犯罪事实。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关系人陈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付某系其女友,其二人于2020年6月共同于上址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形式赌博,付某负责收台费等,获利用于棋牌室及生活花销等。
2、证人陈某2、杨某、倪某、周某、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6日其等在被告人付某等人开设于上址的赌场内以“晃晃麻将”形式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证实几人第一次至该赌场参赌的时间及付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收台费等。
3、证人吴某、韦某、陈某4、章某、邢某、卢某、陈某5、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6月28日其等在被告人付某开设于上址的赌场内以“晃晃麻将”形式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证实其等第一次至该赌场参赌的时间。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5号楼的房东。2020年6月前陈某1受雇为其管理上述房屋租赁等事宜。陈某1与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及付某两个儿子在2020年年底前共同居住在一起。陈、付两人原先为其工作,离开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其处,其遂将5号楼一楼的房子提供给付某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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