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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10号 (3)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陈某2、杨某、倪某、周某、陈某3、吴某、韦某、陈某4、章某、邢某、卢某、陈某5、张某等均已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付某的劣迹情况。
8、被告人付某供述,自2021年5月开始在本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开设棋牌室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但否认参与实施本案指控第一节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结伙他人或单独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从犯问题,经查,本案指控的第一节事实发生期间,被告人付某与陈某1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付某实施收取台费等行为,系其与陈某1之间分工配合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且犯罪所得亦用于共同生活花销等,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否认参与实施第一节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第二节主要事实,结合本案两节事实所涉及的犯罪时间及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不宜认定其坦白情节,但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因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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