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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XX,上海C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C公司团队长,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XX,C公司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某、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朱某某、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上海A有限公司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后变更为车某(已判刑)。2014年6月,该公司更名为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2015年2月,B公司更名为上海B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已判刑)。XX集团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租房办公。
2014年12月,王某(已判刑)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XX集团下属公司C公司,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黄浦区XX路XX号香港XX大厦等处设立办公地点,负责对外发展投资客户,招募业务员对外公开宣传XX集团旗下青岛华能大厦等项目,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服务合同》,使用POS机收款、银行转账等方式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XX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入职C公司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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