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9刑初6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6日21时许,在其经营的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灏溪生鲜”超市店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聘请一名电工上门对该店电表(表号1262134966)进行改装窃电以减少经营成本。同年11月10日10时许,上海市XX公司市区供电公司稽查人员现场查见涉案电表内1、2桩头被铜钱短接,经现场检测该电表慢差约79.3%,电表内置开表时间为2020年1月6日21时24分。经上海市XX公司市区供电公司核算,被告人刘某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3,309.07元。
2021年9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灏溪生鲜”超市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向电力公司退缴电费人民币13,309.07元,并缴纳违约使用电费人民币39,927.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杭某的证言,上海市XX公司市区供电公司九龙营业站出具的《关于XX路XX号商铺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上海市XX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出具的《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查单》《电费账单》《开盖详细记录》《历月电费明细》、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补缴全部电费、违约使用电费;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