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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01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9月2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XX楼(用户编号0060996766)的电能表(出厂编号1084101591)被改造导致显示电量少于实际使用电量的情况下,仍隐瞒该情况窃取电量。经上海市A公司浦东B公司检测,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4日XX路XX号XX号XX楼窃取电量21,890.54kwh,窃取电费人民币18,287.19元。
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7月4日在本市浦电路111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18年8月补缴了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胡某1、胡某2、胡某3的证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供的《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国网上海市A公司浦东B公司提供的《被窃电量价值证明》,国网上海市A公司出具的《被缴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浦区看守所《释放证明》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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