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669号 (2)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路毅辉
王 铮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