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大鹅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小象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暂住本市徐汇区。2021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栩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小象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本市无固定住所。2021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觐,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本市无固定住所。2021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晓莉,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犯赌博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结伙利用微信群及wepoker软件,由刘某1负责记账、刘某2负责结算赌资,组织阮某、李某、谭某等十余人进行线上德州扑克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刘某1、刘某2获利4万余元,窦某将其余8万余元用于其他用途。经统计,上述三人聚众赌博累计赌资至少达人民币1100万元。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2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窦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证人阮某、李某、谭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阮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赌博界面截图、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侦破经过以及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本案中的各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刘某1、刘某2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相应情节,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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