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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80号 (3)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北京、天津、济南、杭州、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设立销售职场,招募职员,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变相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期间,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投资人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投资人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A公司在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将投资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投资人,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
郭某、王某4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控制夸客系公司的上述非法集资活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被告人畅某时任B公司青岛华润经营点城市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应比例提成,在职期间管理团队吸收公众存款3.3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8,905万余元。
被告人畅某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于2020年4月2日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钱款5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畅某又退缴钱款362,00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人员任职等基本情况。
2.证人黎某、沈某、陈某1、陈某2、谭某、赵某、吴某、蔡某、李某、陈某3、劳某、郦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实,涉案公司日常运作模式以及本案被告人的任职分工、实际履职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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