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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上海B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荣,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20〕Z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金荣、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孙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另案处理)。
上述公司人员在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所谓“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客户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客户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客户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客户,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夸客投资公司系A公司、B公司控股母公司。A公司在收取客户投资款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钱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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