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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21号 (2)
被告人陈某1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1表示自愿认罪。陈某1还表示部分挂单的佣金未进入其银行账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还认为陈某1系自首、从犯,同时亦能认罪认罚;陈某1除向公安机关退赃35万元外,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参与催收;陈某1系初犯,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建议法庭对陈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证明上述观点,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书证材料;陈某1提供了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被告人陈某2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2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还认为(1)公司没有恶意欺诈行为,违法的主观恶性小;公司未兑付原因是回款不良;公司的整体兑付率高于其他公司。(2)陈某2只是业务总监,职级较低;应将为同事挂单的佣金,从陈某2获取佣金数额中予以扣除;陈某2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陈某2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现已退缴69万余元,且参与催收工作。据此,建议法庭对陈某2减轻处罚。为证明上述观点,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劳动合同》等书证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郭某、王豪(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设立了A公司、夸客投资公司、B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成以A公司为核心的夸客系公司,从事金融融资、投资等业务。郭某、王豪先后分别担任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副总裁,负责上述夸客系公司的运营。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夸客投资公司、A公司、B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北京、天津、济南、杭州、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设立销售职场,招募职员,以线下门店推销、互联网APP推广等方式,以网络借贷中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变相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期间,A公司作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签约方,先后在中金支付公司和恒丰银行开设“网络借贷专用账户”,以提供居间服务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约并收取投资款,并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支付投资人3.5%至15.78%左右的年化收益,同时负责运营“才米公社”APP,线上招揽投资人投资夸客金融理财产品,A公司在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将投资款对外放贷,借此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利息等相关费用;B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同时通过“夸客优富”APP招揽线上投资人,帮助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推销相关理财产品。
郭某、王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控制夸客系公司的上述非法集资活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A公司通过“才米”平台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9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6,900余万元;通过“优富”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未兑付55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5亿余元;上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合计35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合计64亿余元,另支付部分盈利投资人收益合计5亿余元。涉案公司资金支出金额合计62亿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对外放贷等用途。
被告人陈某1时任B公司上海688职场业务总监,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501万余元。经电话通知,陈某1于2019年3月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退款350,000元。法院审理期间,陈某1还退款520,275.63元。
被告人陈某2时任B公司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先后在上海中环职场、静安门店、古北职场任职,每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可对其本人及所辖团队销售业绩总额获取相关提成,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104万余元。2019年3月8日,陈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退款697,638.42元。法院审理期间,陈某2还退款657,537.01元。
本案二名被告人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后,分别经公安人员通知或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人员任职等基本情况。
2.证人黎某、沈某、陈某1、陈某3、谭某、赵某1、吴某、蔡某、李某1、陈某4、劳某、郦某、柳某、李某2、胡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实,涉案公司日常运作情况。
3.投资人王某1、刘某1、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实,A公司以“才米公社”APP和B公司为平台,以线上、线下双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理财产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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