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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2,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49号,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锦春、李瑾,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上海B有限公司理财专员、理财顾问、理财经理、业务总监,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沈某2、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沈某2及其辩护人谢锦春、李瑾,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叶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夸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夸客投资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系夸客投资公司与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法定代表人现均为郭某2(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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