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41号 (2)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U盾等物及赌资均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刘伟伟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