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古北店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5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邵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自本市长宁区黄金城道附近出发,沿沪渝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青浦区沪渝高速南侧青浦城区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当日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