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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流,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洪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秦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上海XX有限公司多次开设以“斗蟋蟀”为赌博形式的赌场,通过每局从赢家处抽取5%赌注的方式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并雇佣颜某、魏某、袁某、曹某(均另案处理)为其赌场饲养、运送蟋蟀。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某处依法扣押了台账9本、监控设备1台、筹码350个、黑色箱子1个、养蟋蟀工具5件、称重器3台、纸质材料12张及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00元。
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颜某、魏某、袁某、曹某、冯某、陈某1、张某、陈某2、何某、李某、蔡某、孙某、陈某3、秦某、庄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假币收缴凭证,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主犯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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