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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89号 (2)
一、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33,500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账9本、监控设备1台、筹码350个等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秦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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