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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汤某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阿伦”(另案处理)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多次通过顺丰快递向“阿伦”寄送其从他人处收集的银行卡,且在其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被冻结时联系卡主办理解冻。经查,朱某、蒋某、丁某三人被“乐彩”、“乐透”投资平台骗取的人民币共计624,99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均通过被告人汤某名下卡号XXXXXXXXXXXXXXX6644的工商银行卡及卡号XXXXXXXXXXXXXXX4278的农业银行卡进行结算支付。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汤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朱某、蒋某、丁某的证言,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顺丰速运集团出具的快递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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