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徐州A有限公司主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暂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蓝翔,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郭蓝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某1、谈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公司。A公司聘请被告人涂某等人为直播厅主播。公司授意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A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A公司的女主播与引流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主播、业务员等再从中分成得利。至案发,被告人涂某骗取被害人打赏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1,641.9元。另查明,被告人涂某的iPhone12Pro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2021年6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镇宁自治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镇宁自治县抓获被告人涂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涂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238元,另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的报案笔录及转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A公司后台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州A有限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中涂某、王某骗取资金的审计报告》、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涂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涂某于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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