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徐州A有限公司主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暂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蓝翔,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郭蓝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某1、谈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公司。A公司聘请被告人涂某等人为直播厅主播。公司授意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A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A公司的女主播与引流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主播、业务员等再从中分成得利。至案发,被告人涂某骗取被害人打赏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1,641.9元。另查明,被告人涂某的iPhone12Pro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2021年6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镇宁自治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镇宁自治县抓获被告人涂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涂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238元,另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的报案笔录及转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A公司后台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州A有限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中涂某、王某骗取资金的审计报告》、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涂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