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155号 (6)
十二、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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