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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50号 (4)
一、被告人魏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九、在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刘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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