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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浙江君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浙江君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4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君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玉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浙江君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兰林、曹某、王某、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该案出现法定无法正常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沪0109刑初260号刑事裁定,对本案决定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李佳晖
人民陪审员 朱佳妮
王 铮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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