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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居住地本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多年的邻居,居住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楼,双方曾因阁楼的归属及堆放杂物处理等问题产生纠纷。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葛某在未经被害人周某允许下,使用榔头砸破双方阁楼之间的墙体,强行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
同年4月13日,被告人葛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北外滩派出所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葛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葛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居住安全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军
书 记 员 莫振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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