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XX,大学文化程度,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理财经理,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卫彤,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郑卫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下属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卓越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某1于2015年2月入职合星财富虹口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任职期间与其上级团队经理孙某(另案处理)共同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张某1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628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36万余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理财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同案犯胡某的供述、证人张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1作为合星集团下属合星财富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某1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