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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09号 (2)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石某回到社区以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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