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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
辩护人张禹,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张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严某等52人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及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证人严某提供的聊天截图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鉴定聘请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田某在江西省吉安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U盾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查证有严某等52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06万余元,分别转入被告人田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2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39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4月8日,严某在本市青浦区网上招嫖的过程中被骗人民币8000元,该笔钱款转入了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田某在江西省吉安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U盾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查证有严某等52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06万余元,分别转入被告人田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2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39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4月8日,严某在青浦区网上招嫖的过程中被骗人民币8000元,该笔钱款转入了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后供述出现反复,对其主观意图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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