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449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文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海瑛
书 记 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