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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0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金山和禾和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家家乐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本区,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虚构江苏、上海等多地区有老旧小区电梯加装项目,分别与被害人程某、曹某、傅某、林某、杨某、董某、吴某、徐某1、徐某2、袁某、狄某签订上述项目的工程分包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工程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名义,从上述被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后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生活开销。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程某、曹某、傅某、林某、杨某、董某、吴某、徐某1、徐某2、袁某、狄某的陈述以及提交的涉案分包协议、进场开工通知书、开工令、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材料,证人何某、赵某、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XX事务中心出具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流程》、《新建新村65号加装电梯情况说明》,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夏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本次犯罪是一时糊涂,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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