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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15号 (2)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30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蒋冉华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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