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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71年11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松江区;199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3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濮家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金某伙同吴某(另案处理),以帮助代办汽车沪牌缴纳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曹某微信转账至吴某账户人民币2,800元;2021年1月22日,由吴某冒充系本市车管所工作人员李某,以假沪牌及相关手续,以假充真交易给被害人曹某,骗得现金人民币89,400元。
2、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金某伙同吴某,以帮助被害人梁某代办汽车沪牌缴纳定金为名,由吴某冒充系本市车管所工作人员李某,骗得被害人梁某微信转账的人民币6,000元。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车牌照片、银行取款清单、转账账单详情、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收据复印件,微信交流截图照片,证人夏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吴某、金某于2021年1月21日至22日行动轨迹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多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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